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86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082679343U。
负责人:杨泽成。
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7618XXXX。
法定代表人董乐。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的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向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179675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上述贷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12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在本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向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支付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179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作出了对其查封产能的决定。与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或线索。综上,本院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将本案债权执行到位。
在此情况下,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占存
审判员 苏永中
审判员 杜晓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