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

某某与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7民初23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冯云发。
原告董欢与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2384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的厂房及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欢诉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撤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厂房及设备的查封措施(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