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7民初2384号
原告:**,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冯云发。
原告董欢与被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董欢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0元,由原告董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