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8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住所地:丰南区唐坊镇新河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7618XXXX。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段长群,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4月12月25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翟庄独体楼**排*号,身份证号:×××。特别授权。
上诉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7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亚华冶金机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