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4207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系原告**之女。
被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市科圣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552899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来合,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南京江宁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158690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村居燃气设施工程分包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系**市金苹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