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枣庄市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及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枣庄市汇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宝山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岭,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树乡。
法定代表人:刘义,职务不详。
第三人: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东外环与黄河八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科圣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关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枣庄市汇能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桦甸市吉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及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武侯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枣庄市汇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钟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