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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异4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平县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吴栋,镇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付明宇,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纬三路24号。
本院在执行***与付明宇、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6日向异议人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以至2019年12月23日经双方结算后,现仅留存该项目质保金116.68万元,该项目的质保期尚未到期,且涉及该项目的维修款40余万元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未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据上述规定,异议人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对本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所提异议,可直接交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但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审查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广军
审 判 员 董广荣
审 判 员 秦立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任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