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7640号
原告:***,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纬三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曲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