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旺,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二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富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2018)鲁0124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43572.06元;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平阴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其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财富通及支付宝、保险、股票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少部分开户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本院至济南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信息;至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和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住所地或注册登记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外有到期债权,据此,本院至平阴县瑞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其表示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大约50万,但是我院在提取该款项时,其提出异议,认为上述工程的质保期尚未到期,不能提取该笔款项;本院至东平县××店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该单位工作人员表示,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有未付工程款100余万元,但是该款项同样为质量保证金,但工程尚在质保期内,不能对此予以提取。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冻结。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被执行款6万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依法将***、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43572.06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为1383572.06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言波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兴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