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南沙******。
法定代表人:鞠维清,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经二纬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富玲,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山东省羽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6000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104执8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人民陪审员 刘舒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