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1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岳,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如下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1、合同约定在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成后,要在60天内完成验收。本案生产线未能完成验收的原因是什么?2、案涉生产线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要求,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新对生产线进行了改装是否属实?3、本案承揽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达到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是否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1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