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3民初8299号
申请人: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1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夏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元,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5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周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