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迈伺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6020号
原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1幢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迈伺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3号三幢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迈伺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迈伺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芳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