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厚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7299号
原告:某某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原告某某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40元,减半收取计17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电气(济南)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德旭
人民陪审员  苗秀磊
人民陪审员  王其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艺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