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60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车亿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博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长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车亿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03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