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3077号
原告: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长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安徽省比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颖秀
书 记 员 单瑜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