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2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元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乐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037430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加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富路58号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105253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生,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曾真,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住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元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加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1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本院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29417.5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26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倪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