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30民初5327号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04226,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盈通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558643X8,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铁山寺国家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盈通旅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9元,减半收取229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