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020号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04226,汉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陈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4910182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团山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胜,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31元,减半收取29765元,由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夏明瑛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