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陈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琴,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程隽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悦
书 记 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