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法定代表人:陈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琴,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程隽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悦
书 记 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