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102民初3734号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04226。
法定代表人:洪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娣,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3988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工。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本金406222.6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8402.86(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以上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以上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总计434625.5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款本金406222.67元及逾期占用利息(以406222.6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照406222.67元的85%计算可得345288元,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2023年7月31日之前、2023年8月31日之前每月均支付给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15096元;
三、若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出现任意一笔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债务406222.67元扣除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已付款项及以上确定的逾期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均按第二条约定履行,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再因本案纠纷互相主***;
五、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已经减半收取),若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均按第二条约定履行,由原告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若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出现任意一笔逾期或未足额付款,由被告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安 静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