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2民初1544号
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一期6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意洲,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沙大道(两湖绿谷)。
法定代表人:杨忠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荆州市沙市区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案外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2元,减半收取193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351元,由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 靖
人民陪审员  严慧玲
人民陪审员  肖忠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曹露芸
书 记 员  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