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3639号
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一期6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咸宁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