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25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镇太平坊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谭光武,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江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晏绍新,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江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务所(以下简称江汉施工图审查所)、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按照合同约定,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正大公司,并将施工图退给正大公司。二、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江汉施工图审查所也应该将审查意见通知正大公司,并将施工图退给正大公司。三、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交易习惯、便宜处理有利于合同及时履行等理由来判决。四、涉案合同仅仅履行了一半,并未全部履行完毕,正大公司支付全部图审费220140元后,但是其合同目的并未实现。因此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应该返还图审费用220140元。五、因江汉施工图审查所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现如今因国家设计规范的修订,施工图要重新设计,而施工图审查又要重新收取审查费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正大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大公司对原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该公司提交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大体一致。结合其再审请求及理由,评述如下:
2015年4月10日,再审申请人正大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汉施工图审查所签订荆楚名居住宅小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乙方(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应在审查程序启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书》,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乙方在审查启动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正大公司)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存在问题的项乙方在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查意见书》,除留存1套施工图和相关的计算书外,其他施工图退回甲方,审查程序终止。同时,第5款约定:对于审查存在问题的项目,甲方应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属审查要点规定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指令的内容甲方应强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属规定和指令以外的内容甲方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是否修改,并在回复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修改完善后,由甲方重新报乙方复审,乙方受理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的内容复审时不再收取审查费用,复审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审查合格书》。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在出具了审查意见书之后,并没有完全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将相关的材料直接退还给正大公司,有违双方的约定。但是,从正大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上来看,相关材料还是要交由设计单位建艺风公司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由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出具审查合格书。因此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将相关材料交给建艺风公司本身并没有对正大公司的权利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正大公司和设计单位建艺风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中约定,建艺风公司对设计施工图有参与审查修改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江汉施工图审查所的要求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意即设计单位建艺风公司对审查意见有进行修改的权利,且只有设计单位才有权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修改。正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修改施工图的资质。原判决据此认定江汉施工图审查所直接将审查意见交与设计单位的行为,正是便宜工作之计、有利于合同的及时履行,并无不妥。故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对施工图经过审查后向原审第三人建艺风公司要求进行修改的工作对接,不能认定属于违约行为。至于正大公司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因其拖欠建艺风公司的设计费用,导致施工图未能及时修改后返还江汉施工图审查所,相应责任应由正大公司自行承担。综上,在不能认定江汉施工图审查所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正大公司主张该所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正大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成 林
审判员 周 宜 雄
审判员 肖   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华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