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2财保374号
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一期6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意洲,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沙大道(两湖绿谷)。
法定代表人:杨忠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证号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132号不动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两湖绿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万元;如存款不足或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证号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132号【价值119.4万元(398万元×30%)】的不动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 判 员  鲁 靖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露芸
书 记 员  夏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