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876号
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该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槟,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
法定代表人:王永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天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会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