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3民初4774号
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岳民山,四川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女,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达县。
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民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被告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现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8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张林未经原告同意以原告名义在银行开户并将公司帐户60000元转至被告***名下,***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利益,应予返还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案涉账户是原被告双方为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共同设立,不存在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开户,案涉款项仅是原被告工程款项多笔资金往来中的一笔,并非不当得利,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林辩称:案涉账户的开设、转款与我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中标巴中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被告***从事工程中介业务,因工程项目需要,四川天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在巴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黄家沟支行开设公司账户,2017年10月11日,经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四川天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1月8日,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被告***转款60000元。同时查明,原被告及原告法定代表人韩晓东之间因巴中市妇幼保健院二期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自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共有银行转帐23笔。2021年11月8日,原告以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在银行开户,将原告公司所有60000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利益,属不当得利为由,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通知书、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银行设立公司账户,除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案虽有原告公司向被告***账户转款的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冒用原告公司名义在银行开户转款,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自转款之日起三年内向其主张权利,且原告也没有提供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的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