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62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烈胜,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1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5770252H。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