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4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353.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93929.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