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0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
法定代表人:韩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敏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