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敏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445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敏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江北致富路街168号A幢1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36Q83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577025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关于宜宾敏行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天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川1502民初2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
审判员谯雪川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冯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