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4民初2447号
申请人: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成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豪,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案外人段修兰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
二、对登记在案外人段修兰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77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利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