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70号
申请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世纪花园88号H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963022X5。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昀,四川盛豪(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9号新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36240。
法定代表人:邓豪。
被申请人:成都顺创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1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6312U。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申请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成都顺创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489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经总对总查询无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成都顺创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故无法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执保70号案终结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