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31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世纪花园88号H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963022X5。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
被保全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9号新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36240。
法定代表人:邓豪
被保全人:成都顺创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1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6312U。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申请人德阳市浩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成都顺创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489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成都顺创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债权43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489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