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480号
原告: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336240。
法定代表人:邓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坤岚,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虹丹,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3月19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控达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2021)川0603民初1476号案,与本案的原告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603民初147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晓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