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物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697号 原告: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9688353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物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RLBN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物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2元,已减半收取计6836元,由山东省威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