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22民初7234号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师帅,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公司员工。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地装饰公司”)与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天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8.6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交通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依法签订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的外幕墙工程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协议约定的施工项目,被告与原告进行项目结算,结算价格为3238.4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678.64万元工程款。现已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名兴房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被告双方从没有签订涉案施工合同,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根据《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尚欠工程款516.717万元。原、被告双方结算金额为3238.45万元,被告已付工程款2559.81万元,剩余款项678.64万元,其中案涉工程质保金161.923万元因存在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当支付。故被告尚欠工程款为516.717万元。3、本案的保全费、担保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交通费属于非必要性支出,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0日,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兴房地产公司签订《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发包人:名兴房地产公司,承包人: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名门紫园123#地块项目。1.2工程名称: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1.3工程地点:郑州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第二条工程范围,2.1本项目石材幕墙、铝合金百叶、采光井雨棚、铝单板、成品檐沟、虹吸系统、雨水管等所有图示工程的材料采购、制作、安装、检测及最后通过验收(包括埋件的制作、安装及预埋件的拉拔试验),与外墙其他材料的接口处理等工程。2.1.2包含为满足本工程承包内容现场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施工设施及安全设施。承包人对本项目报价后即视为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主体结构情况和现场条件,承包人不得以踏勘不明为由增加其他费用。2.1.3具体施工楼栋范围:别墅区1#~17#楼、C2~C7#楼;2.1.4包含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细部防水、防渗漏、收边收口措施处理。2.1.5包含现场成品保护措施(含作业面内其它承包商为本工程配置的成品及半成品)、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等。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施工措施、***施工、包验收合格和工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第四条工期,4.1合同工期:90日历天。4.1.2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第六条合同价款,6.1本合同暂定总价:37146322.14元。第七条付款方式,7.1付款方式:按照承包人所施工楼栋分批次付款,合同内约定楼栋全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完成之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为质保金,***2年。***退还:第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3%,第二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质保金。……第十九条质保期,19.1质量保证范围: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19.2质保期为贰年,自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21.2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取违约金……”。2020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结算确认书载明:项目名称: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合同名称: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23栋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范围:与结算报告中结算范围一致。结算总造价:3238.450万元,其中:质保金161.923万元,质保期2年,完工验收日期2017年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559.81万元。另查明,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支付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而来,故本案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关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及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2020年8月19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3238.450万元(其中质保金161.923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559.81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贰年,自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取违约金。故本案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78.6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678.6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关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单保险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且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保单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8.6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678.6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账号:93×××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0元,由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