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百玉,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董立武,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特别授权。
被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师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辉,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董立武、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