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民终4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22层2201号。
法定代表人:师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上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晨,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午珑,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地公司)、上诉人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众公司)与被上诉人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闻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上诉人名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午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名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闻天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向我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的工程款27560元,以及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被上诉人向我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的质保金自2018年11月23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向我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项目工程的质保金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名门公司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名众公司以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庭审中,名众公司提供了一份《工作联系函》,其认可我公司施工且工程款为27560元,名众公司称该款应由函中的“洛阳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是不成立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到函中所称的“洛阳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此是为第三人设定的付款义务,未经第三人同意不能生效;故名众公司依然应支付该款及违约金和利息。二、被上诉人应向我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和LOFT样板间装修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利息。涉案合同对以上项目的质保金约定了支付的时间,名众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该款项,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三、名门公司作为名众公司唯一的股东,至今未实际出资完毕,应在其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名众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条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相关判决,改判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逾期付款利息的30%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为6772.12元);2、撤销原判第二条中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相关判决,改判该违约金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起算(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为10817.82元);3、撤销原判第三条中关于违约金之判决,改判无须支付该违约金;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令违约金金额过高。我公司应承担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为:6772.12元(即30%×22573.74元,22573.74是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160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关于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我方应于2019年12月24日起支付质保金。又根据《合同》约定,延时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计取违约金,故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的违约金起算点应为2020年1月23日。即违约金为:10817.82元(该违约金以193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2、关于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项目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YX-2015-029),现因对方自身原因未履行申请付款手续,支付质保金之条件尚未成就,故我方不存在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
闻天地公司辩称:1、违约金并不高,反而相对较低。本案我公司的损失不仅仅是一般利息的损失,还有资金被长期占用的损失,这些损失远高于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且两项之和也不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关于质保金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一审对此判决无误。本案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以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节点,申请仅是一道流程,并未约定验收后才予以支付。《质保金支付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了“质保期起止日期:从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与合同约定的两年相一致,约定的“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及“从第31天开始计取违约金”,已是给予对方的双重缓冲支付期,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既已构成违约,此时就应当起算违约金。故一审法院对此判决正确。3、关于对方所称的LOFT样板间违约金的问题,意见同上述2,应予支付,应驳回名众公司的上诉请求。
名众公司辩称:关于工作联系函,我方仅认可其真实性,并不认可其中工程款27560元的内容。因为该工程款系闻天地公司单方制作,没有与美大公司进行对账,美大公司也没有认可该金额。2、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利息返还是无息返还,因此不应当计算利息。3、关于名门地产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与我方无关。
闻天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405198元,违约金及利息105717.14元(二者均暂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以上共计510915.14元,以及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名众公司(发包方)签订了《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YX-2015-029)。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施工合同。本合同固定总价为422242.12元,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5%;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期为贰年,自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取违约金。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众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盖公章。2015年,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名众公司(发包方)签订了《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SG-2016-001)。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3064704.07元,付款方式,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0%;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质保期为贰年,自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违约责任,发包人延期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每延期付款一天按应付金额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息计取违约金。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众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盖公章。2016年,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名众公司(发包方)签订《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SG-2016-001-001),该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一期9#楼物业用房地砖、墙砖、吊顶、批白、电气改造及卫生间改造及洁具安装;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一期6#社区用房地砖、墙砖、吊顶、批白、电气改造及卫生间改造及洁具安装;详见发包方提供的范围图和工程量清单。该补充协议暂定总价为45.07万元,付款方式,主材料进场后经监理甲方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付材料价款的60%,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及甲方工程师验收合格支付至以完工程量造价的80%,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返还。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须提供税率为3%的建筑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结算款时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价全额建筑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税收规定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管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2017年6月28日,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众公司签订《结算确认书》,该结算确认书显示,项目名称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饰工程,结算范围合同范围合同内不合理报价+变更(认价)+签证。结算总造价48.026万元,其中:质保金2.401万元。税率及发票类型3%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3月8日,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众公司签订《结算确认书》,该结算确认书显示,合同名称为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范围为合同范围+补充协议+签证+认价项目,结算总造价为386.595万元,其中:质保金19.33万元。质保期贰年,完工验收日期2016年10月24日。该两份《结算确认书》,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众公司均在合同落款处签盖公章。
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洛阳名门城市广场LOFT样板间装饰工程的《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完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明细表》、《物业移交单》均显示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单位及交验单位均已验收合格,参检单位同意移交物业单位营销开放,营销、物业单位同意接收。2019年10月11日,闻天地公司出具关于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工程的《质保期满验收表》,名众职能部门经办人意见在验收表中显示,在质保期间无扣减质保金情况,现场整改问题也整改完成,现质保期已到,建议支付质保金额,职能部门负责人意见称同意工程部意见。
闻天地公司向名众公司出具《工程(设备)质保金支付申请单》,经名众公司确认,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的质保期起止日期从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闻天地公司出具2019年10月11日《工程已付款(明细)证明书》,工程名称,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单位,闻天地公司,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SG-2016-001,已支付款总额341.2322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11月25日,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样板验收记录》,该记录显示,施工单位为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样板位置洛阳名门城市广场9号楼7层东单元,名众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落款处签章。2018年4月24日,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名众公司项目工程部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精装修工程,由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于2016年8月份施工完毕。项目监理部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章,并注明现场施工情况属实。名众公司签章,并注明现场施工情况属实,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同日,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名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该联系函中内容显示“我公司施工的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已于2016年8月份施工完毕,因9#楼此部分公共区域精装修在洛阳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同简称洛阳美大)所施工的9#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合同中,关于此部分工程款项的支付,在后期办理结算过程中,为了方便结算,由我公司与洛阳美大私下协商解决,双方约定此部分工程款项由美大直接支付给我单位,其中工程款约为装饰2.629万,安装0.127万,合计2.756万(不含税价)。但现和洛阳美大联系,洛阳美大找很多理由不愿支付样板间的款项,我公司以书面形式请贵公司予以帮助,并协调洛阳美大支付约定的工程款项。”2018年6月15日,闻天地公司向名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名众公司尽快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工程款为装饰2.629万,安装0.127万,合计2.756万(不含税价)。2020年10月16日,闻天地公司受托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向名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名众公司支付拖欠闻天地项目欠款405198元,以及违约金利息87898.3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如金额有误以双方实际核算为准)。闻天地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名众公司已开具相应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闻天地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由“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企业信息登记查询,名门公司作为名众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现实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3年10月14日。
一审法院认为,闻天地公司与名众公司签订的《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施工合同》、《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闻天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且经名众公司验收合格,名众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质保期满后,应如期向闻天地公司支付质保金。名众公司关于闻天地公司未提出质保金的付款申请,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后,名众公司有法律上的付款义务,闻天地公司是否提出付款申请并不影响其合同义务的履行,故该辩解不予采信。
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系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工程款的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一方违约时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法律并未禁止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同时适用,对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支持。又因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故闻天地公司关于质保金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名众公司尚欠付1#、6#号楼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工程款160328元、质保金193300元,欠付LOFT样板间装修项目质保金24010元,以上数额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名众公司应自双方结算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因1#、6#号楼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的结算确认日为2018年3月8日,故应自2018年3月23日起算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的利息;质保金的利息不再计算。
关于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延时付款时从第31天开始计取违约金。所以,1#、6#号楼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的违约金应自2018年4月23日起算,该项目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2016年10月24日起两年,故质保金的违约金应自2018年12月24日起算;LOFT样板间装修项目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2015年12月1日起两年,故其质保金的违约金应自2018年2月1日起算。
关于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精装修项目工程款27560元,闻天地公司虽提供有名众公司签章的《情况说明》、2018年6月15日的《工作联系函》,但该证据仅能证明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精装修工程由闻天地公司现场施工,因双方并未就该工程签订合同,且涉及案外人(洛阳美大),在名众公司不认可付款的情况下,闻天地公司应进一步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名众公司应对该部分工程款进行结算,而非案外人(洛阳美大)来结算。因此,闻天地公司诉求支付该项目工程款27560元,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名门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名门公司的认缴出资日期尚未届满,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的工程款160328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160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以1603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利息以160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以1603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二、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项目的质保金193300元,并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其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三、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项目的质保金24010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其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四、驳回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4元,由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42元,由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2元。
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过一、二审审理已查明,闻天地公司原名称“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该公司与名众公司签订了《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LOFT样板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YX-2015-029),与《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SG-2016-001),两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固定总价、付款方式、质保期与质保金标准、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内容。2016年双方又签订《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1#、6#楼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豫-洛阳-MMWX-SG-2016-001-001),约定了增加工程范围、暂定总价为45.07万元、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内容。
2017年6月28日与2018年3月8日,双方签订两份《结算确认书》,对结算总造价、质保金、质保期、验收日期等内容进行了确认。
关于闻天地公司上诉事项,1、洛阳名门城市广场(单晶硅厂旧改项目9#楼1单元7层公共部分样板间的工程款27560元问题,经审查,名众公司签章的《情况说明》与《工作联系函》,不能证实闻天地公司与名众公司针对该项目进行过结算,闻天地公司直接向名众公司要求支付该款,证据不足。2、名门公司承担责任问题,经审查闻天地公司一审提交的名众公司企业信息,名门公司的认缴出资日期为2033年10月14日,闻天地公司要求名门公司承担责任的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方上诉均提出的违约金计算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确定质保金不产生利息;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结算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并且依照合同约定自第31天开始计取违约金,一审法院计算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理由阐述充分。闻天地公司与名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由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9元,洛阳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裴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