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7499号
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地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商丘一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天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丘一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闻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0059.66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80059.66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工程款清结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2015年12月,由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室内二次装饰及幕墙工程)施工第2标段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内容:1、工程承包范围:儿科医技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六至十七层图纸所示范围以及设备层电梯间室内二次装饰工程,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为准。2、签约合同价:14713595.10元,合同价款形式为单价合同。3、变更的范围及估价原则: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条变更的范围: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其增减工程量据实结算。4、工程奖项约定: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条质量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最终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奖励幅度按承包人承担施工项目工程结算价的2.5%。5、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达不成一致的申请司法鉴定。6、质量保证金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条,质量保证金,按照竣工结算价格的5%比例扣留。7、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6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质量保证金。8、施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施工期间,实际工程量及施工项目均有增加。2017年8月29日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日移交被告使用。经评选,项目工程获得2018-201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截止2018年2月,被告共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计12264105.31元。因双方对案涉工程竣工结算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贵院于2022年6月14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的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室内二次装饰及幕墙工程)施工第2标段施工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8月,鉴定机构出具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2)建造鉴字第028号鉴定意见书,原告施工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造价为:13544164.97元,据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80059.66元未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商丘一院辩称:被告与原告涉案工程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双方认定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所以原告起诉被告再次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商丘一院就儿科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室内二次装饰及幕墙工程)施工1、2标段进行招标,原告闻天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递交了投标文件。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闻天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双方签订了《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室内二次装饰及幕墙工程)施工第2标段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达到“鲁班奖”验收要求标准。四、签约价格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14713595.1元,其中安全文明费130639.3元,暂列金额1840000元,社会保障金额244796.3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照本条约定进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能够满足发包人儿科以及培训中心综合楼工程创建“鲁班奖”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参与配合发包人及总承包单位创建“鲁班奖”的工作。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最终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发包人给承包人奖励,奖励幅度按承包人承担施工项目工程结算价的2.5%。14竣工结算,14.2竣工结算核审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期限: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且审计结算工作全部完成后,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清单。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一年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扣除应扣费用);关于竣工付款证明异议部分符合的方式和程序:由市或省定额站裁定,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另行协商或申请司法鉴定。15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保证金的约定:按照竣工结算价格的5%比例扣留,且发包人不支付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36个月,其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2017年8月29日,涉案项目工程由勘察、涉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参与。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合格。原告提交37份现场签证单、11份技术核定单。被告商丘一院对原告提交的签证单编号为30、31、32、33、34、35不予认可,认为无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签字**。依据原告闻天地公司的申请,商丘市睢阳区法院的委托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楼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室内二次装饰及幕墙工程)施工第2标段施工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合同内1108498.97元、2、现场签证单及技术核定单2053120.53元、3、材料调差-15813.55元、4、财政评审-增加阶梯教室吸音板136817.06元、5、小计13202626.02元(第1+2+3+4项)、6、;鲁班奖2.5%341541.96元(第5项×2.5%×1.03477含税)、合计13544164.97元。鉴定报告中签证单30造价金额为7216.81元;签证单31造价金额为24618.25元;签证单32造价金额为91345.43元;签证单33造价金额为95254.75元;签证单34造价金额为76049.68元;签证单35造价金额为409651.96元;原告闻天地公司花费鉴定费140000元。被告商丘一院已支付原告闻天地公司涉案项目工程款12264105.31元。被告商丘一院委托河南豫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楼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6-17层室内装饰工程(二标)审核结果为工程总造价为12331116.32元。2019年2月1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2019)2号文件,发布《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入选工程名单的通知》,附件清单显示:序号54,工程名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楼培训中心综合楼。
本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要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技培训中心综合楼项目附属工程(室内二次装饰及幕墙工程)施工第2标段施工合同》,对于应付的工程款的数额双方存在一定的争议,依据双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核审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期限: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且审计结算工作全部完成后,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清单。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一年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扣除应扣费用);关于竣工付款证明异议部分符合的方式和程序:由市或省定额站裁定,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另行协商或申请司法鉴定”的约定,本院委托了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对该鉴定结果双方仍有一定争议,该鉴定结果显示总造价为13544164.97元,其中现场签证及技术核定单部分为2053120.53元,其中被告商丘一院未签字认可的签证单30、31、32、33、34金额为294484.92元,对于该部分费用是否应当支持,本院认为以上签证内容来看大多为达到鲁班奖评定标准而支出的费用,首先,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工程达到鲁班奖的验收标准是合同约定内容,因此原告为争创鲁班奖而整改产生的费用是合同的应有之意,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费用并无合同依据,其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对双方质疑问题书面回复中显示,对上述争议的签证单鉴定机构的意见为“鉴定机构仅对工程事项的价值做出判断,是否计取,由法庭裁决”,再次,争议的签证单原告并没有签字确认,故本院对上述294484.92元的工程费用不予认定,应在鉴定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签证单35,虽被告没有**,但是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字,并对工程进行了抽查,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为客观事实,应予支持。对于鲁班奖的问题,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最终获得鲁班奖后发包人应当给予施工人予以奖励,即奖励幅度按承包人承担施工项目工程结算价的2.5%,本院认为既然合同有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本院刨除的费用应在总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即应得鲁班奖为13202623.02元-294484.92元×2.5%×1.03477(含税)=333923.85元.故被告商丘一院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3202623.02元-12264105.31元-294484.92元+333923.85元=977956.64元。因双方对结算产生争议,鉴定报告对双方的结算依据,故鉴定费140000元,原、被告应各负担一半7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977956.64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977956.64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账户:×××02;
二、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70000元。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北海支行;账户:×××02;
三、驳回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原告闻天地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1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拒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