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093号
 
原告: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9584252J。
法定代表人:李中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27号两三旗文化科技园D座A1区2层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4240952E。
法定代表人:宁显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计3327元,由原告重庆九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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