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博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2814号
原告: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杨庄村东8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BNM27M。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祥、聂静娴,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八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0508742160。
法定代表人:段自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新乡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