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2财保19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13426号第二加速器2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立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潍县中路以西光电产业园第三加速器6#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立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法定孳息。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为该诉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