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立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立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2民初748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16号。
代表人:***,行长。
被告: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13426号第二加速器2号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欣立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潍县中路以西光电产业园第三加速器6#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被告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立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0702财保19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