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

9879***与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987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传斌,江苏钧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法银,江苏钧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公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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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