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区新科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陈 婧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