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梵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34某某与江苏梵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263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心琦(系原告***之女),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梵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巴黎城维莱特宫**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Q3U57XF。
法定代表人:王押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华,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梵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才
人民陪审员  唐生桂
人民陪审员  吴圣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赵 雯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