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黄河路35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LLTF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运河路6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9Q6867。 法定代表人: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工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百工公司、**公司赔偿***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9277.5元、取固定物费用110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等共计4327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百工公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在百工公司工作,住在百工公司临时板房,2019年9月5日工地板房坍塌导致多名工人受伤,***系其中受伤者,并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导致误工等各项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百工公司辩称,1.百工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原因系与他人聚集于涉案板房二楼走廊进行斗殴,争执斗殴人员20多人,板房走廊承载力超过正常使用的安全范围瞬时应力过大而导致的坍塌。其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对临时建筑荷载能力应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认知能力,其在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时,20多人聚集在不到几平方的走廊内,而没有及时散开最终导致板房坍塌,***与其它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具有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2.***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涉案板房系百工公司向**公司提供用于**公司工作人员的日常居住使用。百工公司购买的产品具有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所有的活动板房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性,是合格的产品。涉案板房坍塌主要因为***及其他案外人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及安全教育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3277.5元应依法不予支持。百工公司已经支付医药费17746.3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10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等共计23446.39元。***并未有花费,***及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向百工公司返还已垫付的所有费用。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百工公司的答辩意见,依法驳回***的诉请。 **公司辩称,**公司与***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公司不是临时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负有管理义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百工公司与**公司签订万泉世福源小区地块二(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百工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公司,约定包括***等在内劳务人员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工资等相关待遇及管理由**公司负责,并负责对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等劳务工人居住的临时板房系百工公司临时搭建,搭建板房使用的板材质量合格,分上下二层,上二楼的走廊与二楼房间地面分开,并非一体。案涉板房未悬挂警示标志。 录像画面显示,2019年9月5日12时许,包括***在内的约20名左右居住在案涉板房内的工人因故短时聚集在板房二楼走廊,因聚集人员过多,远远超出走廊承重能力,导致走廊坍塌,造成包括***等在内的多个工人受伤。**市公安局**分局黄河路派出所未对此次人员聚集事件的性质作出认定。 ***受伤后被送往**鸿港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25日),主要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百工公司支付***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17746.39元及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并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关于百工公司支付的住院期间护理费,百工公司提交**区文汇街道百信家政服务部出具的收据、陪护明细,鸿港医院营养餐厅出具的收款收据、费用明细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区文汇街道百信家政服务部出具的陪护明细显示,自2019年9月9日下午5点30分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5点30分专业陪护人员为2人,单价每人400元,备注为2个重伤,5个轻伤(共7人);共支出陪护费12400元。鸿港医院营养餐厅出具的费用明细显示,陪护床每天每张15元,自2019年9月9日下午5点30分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5点30分陪护床的费用为465元。***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工费等由百工公司代为支付。 ***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取内固定物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2月22日,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0)临鉴字第5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致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上述损伤后遗症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致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上述损伤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时间为6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供参考。3.被鉴定人***因高处坠落致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后期取出右尺骨鹰嘴内固定钢板螺钉所需治疗费用为人民币9000元至11000元。供参考。 另查明,***受伤前,**公司为其发放1个月工资4000元。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板房二楼楼梯走廊坍塌的直接原因系因短时内聚集人员过多,远远超出走廊承重能力,导致走廊坍塌。***等作为建筑施工人员,忽视安全注意义务和防范义务与其他20人左右在短时内聚集到狭窄的走廊某一区域内,共同作用导致走廊坍塌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其仅存在一般过失,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院依法酌定其承担损失的30%为宜。百工公司系案涉板房的提供者,其购买的板材和配件虽然质量合格,但是在搭建板房和楼梯时未注意到住宿人员多人聚集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对临时板房楼梯的承重未尽到提示和警示义务,本院依法酌定百工公司承担***损失的20%。案涉板房系经营性暂时用房,**公司系案涉板房的使用管理人和受益人,对公司员工及其住所均负有管理责任,其未尽到对***等公司员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并且在发生人员聚集时也未及时制止,本院依法酌定**公司承担***损失的50%。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关于***主张的损失,误工费按照月收入4000元计算120日为16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扣除百工公司已支付护理费的住院期间20天,剩余40天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年计算为4639元。取固定物费用参照鉴定意见,本院依法酌定为10000元。鉴定费3000元,系其因案件需要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考虑其复查及司法鉴定等交通费支出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其营养费住院20天,每天按30元计算,本院酌情支持600元。综上,共计34739元。 关于百工公司支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17746.39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百工公司主张垫付的护理费,百工公司提交的**区文汇街道百信家政服务部出具的陪护明细、鸿港医院营养餐厅出具的费用明细显示百工公司支出的2019年9月9日下午5点30分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5点30分的陪护费为12400元、陪护床费用为465元,共计12865元;护理人员共2人。此二人护理的受伤人员为7人,该陪护费用应由7人分担,***的陪护费用本院依法认定为1838元。综上百工公司支付的费用为20184.39元。 综上所述,***因此次受伤的损失共计为54923.39元。该损失由**公司按照50%的赔偿***27461.7元,百工公司按照20%的比例赔偿***10984.68元。因百工公司已经支付20184.39元,不再另行支付;其超额支付的9199.71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7461.7元(**市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9199.71元,从该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市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261.9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常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