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2221号
原告:海口中义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绿色长廊原海南中林蝶业有限公司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597864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龙山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5P7TQ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告海口中义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文拓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海口中义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中义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中义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9元,减半收取计7024.5元,鉴定费20059元,由原告海口中义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