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390号之一
原告: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体育路赵家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蔡士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被告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由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原告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3元,由原告东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颖